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的重要阶段,3月17日,省妇联邀请了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祝双夏律师团队针对疫情期间婚姻关系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1:因为疫情没有办理结婚证,但已同居生活的准夫妻,在此期间双方的关系是否受婚姻法的保护?产生纠纷该如何处理?
解答: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故受疫情影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准夫妻,即使已举行结婚仪式、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并不能受到婚姻法的保护。在此期间产生纠纷的,只能以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因此,在目前浙江省内民政部门已逐渐开始恢复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 应尽快办理或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问题2:疫情期间,因不便于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经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解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若双方已签订离婚协议,但因疫情无法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该协议尚未生效。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双方可随时对该协议反悔。因此,若担心离婚协议发生变动的一方,应尽快协调好双方的时间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问题3:双方已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因疫情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是否还需要履行夫妻间的义务?
解答:由于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解除,故双方仍需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加之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此期间,若一方患病,另一方仍应当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拒不履行,可向其主张支付扶养费。
但对此大家不必担心,根据目前出台的政策若确诊为新冠肺炎,即使没有医保,国家也会承担相应医疗救治费用。浙江省医疗保障局针对群众关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医保政策作了解答,明确指出确诊为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发生的医疗费个人不需要承担。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问题4: 浙江省各市现在可以办理婚姻登记/婚姻解除手续了吗?
解答:2月26日,浙江省内婚姻登记机关都已逐步恢复婚姻登记业务办理。疫期防控期间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请提前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电话预约,“浙江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暂时关闭。
问题5:分居未满两年遇上新型肺炎疫情被强行隔离,如何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解答:需分情况看。分居满两年是《婚姻法》认定感情破裂的其中一种法定情形,但是“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也就是说,仅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夫妻两地分居,不属于婚姻法法定情形。
因此,在疫情前夫妻双方已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在此期间因疫情被隔离,仍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状态的延续。因客观原因的分居即使期间因疫情被隔离,则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
问题6:疫情期间,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自我保护?
解答: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仍然要积极对外求助,不要因为疫情而忍气吞声。一方面可以报警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公安部门收到求助后会启动反家暴流程,进行调查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另一方面,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寻求司法庇护。同时,提醒受害人要固定好录音录像、医疗鉴定书、就诊记录、照片、悔过书等相关证据便于后期维权。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婚姻、家庭和心理等方面的咨询,以及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欢迎拨打妇联维权热线1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