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研究和检查考核方面
1.调查研究要有实质性内容,要多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
2.调研考察尽量减少安排工作汇报会、座谈会等,调研线路应多安排“自选动作”,有更多的自主活动,力求准确、全面、深入了解情况。
3.到基层调研要少打甚至不打招呼,多求教、少指示;基层干部要讲真话、报实情,多讲问题、多提建议。
4.考察点现场要真实,不搞“经典调研线路”,不能为迎接考察临时装修布置、作出特殊安排,更不能弄虚作假。
5.严格控制调研陪同人员,不搞层层多人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
6.严控各类检查、督查,对重点工作的督查,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切实减少对基层工作的干扰。
7.清理精简考核评比项目,剔除不必要的检查内容,对类似的考核评比项目归类合并,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考核评比项目予以取消,坚决防止“搭车考核”。
8.检查考核形式要务实,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能以非现场考核方式确定考核结果的尽量采用非现场考核。
9.简化对基层考核的各类台账、材料、报表要求,鼓励使用电子台账;检查考核所需的纸质材料不要求专门装订成册,不要把精力放在“材料美化”和“包装装帧”上。
二、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方面
10.坚持务实高效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能通过电话沟通、现场协调等方式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安排会议;时间、内容相近或出席人员多数相同的会议合并召开;避免层层套开同类会议。
11.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区级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须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送请示,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12.从严控制开展节庆论坛展会、考核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达标命名、评比表彰活动,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不得开展。
13.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精简会议议程,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14.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组织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或发放超过会议活动所需的用品。
15.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16.举行会议活动场所要优先考虑利用本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场地,确需到剧院、酒店等外部场所的,应当到定点场所召开;不得违规到区外或风景名胜区举行会议活动,因工作需要确需到区外的,必须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17.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18.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规格,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能以信签等形式印发的公文,不以正式文件印发;属于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能以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的,不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19.精简各类简报,一般性会议、工作动态类简报一律不发;报送区委、区政府的简报要注重实质内容,规范报送格式。
20.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广应用电子公文,尽量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降低运行成本。
21.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决杜绝照搬照抄、抄袭拼凑、层层转发等现象;简报要言简意赅,突出重点,控制篇幅。
22.精简会议活动新闻报道,严格按相关规定确定报道方式,进一步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
三、出国(境)和国内差旅方面
23.公职人员按规定办理的出国(境)证照应及时上交并进行集中管理,严格执行出国(境)登记备案,严禁未经审批或违规审批出国(境)。
24.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出访计划;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25.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严禁无明确公务、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的团组;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不得安排照顾性、考察性出访,不得根据个人需要安排出访国家;严格管控赴“热门”国家和世界旅游热点国家团组。
26.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访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访经费,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访费用。
27.出访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选择交通工具,乘坐民航班机优先选择由国内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班,乘坐规定等级及以下舱位;住宿不超标。
28.团组应严格执行外事规定,在外应严守外事纪律,不得擅自增加访问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地方或绕道出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29.出访期间,团组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有关驻外机构、中资企业、华人华侨赠送的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外方所赠礼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0.加强国内差旅管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出差期间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31.国内差旅应当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宾馆住宿。
32.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33.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四、公务接待和警卫工作方面
34.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5.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36.严控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37.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8.不得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在单位食堂、内部招待所、农家乐等场所搞变相的公款大吃大喝。
39.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40.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省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41.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滚动标语,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42.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43.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公务用餐,不提供住宿;下基层工作时一律不准接受宴请和夜宵。
44.不得违反规定与各类酒店、饭店、景区、礼品店、土特产店等签订定点消费协议,严禁各种打“白条”形式的欠单。
45.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46.警卫工作要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尽可能缩小警戒控制范围,缩短管控时间,减少交通管制,一律不得封山、封园、封路,不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不属于警卫范围的不准警车开道、不准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从严控制警灯、警报器使用。
五、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方面
47.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48.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49.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50.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擅自扩大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
51.公职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52.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在补贴区域内使用公务用车或用公款租用社会车辆从事普通公务活动。
53.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喜庆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
54.不得违规使用公款为个人或集体提供非公务交通便利,以及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用车费用。
55.不得变相为领导干部私车配备专兼职驾驶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影响长期占用下属或他人车辆。
56.不得故意损坏公务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或遮挡、损坏公务用车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
57.不得以没有公务用车或公务交通补贴不足为理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
58.执法执勤用车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上使用,其他岗位人员一律不得使用。
59.不得到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私车维修费、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等费用,不得以私车公用等名义使用公务加油卡为私家车加油,不得冒充公车到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装饰或到定点洗车点进行清洗、“美容”。
60.严格按规定在节假日封存公务用车,不得违规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
六、办公用房管理使用方面
61.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违规新建楼堂馆所。
62.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63.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64.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65.党政机关办公室使用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县级正职≤30平方米/人;县级副职≤24平方米/人;正科级≤18平方米/人;副科级≤12平方米/人;科级以下≤9平方米/人)执行,超过该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66.不得在办公室挂上“会议室”、“值班室”等门牌虚减办公用房面积;不得在办公室增加桌椅虚增办公人数降低人均办公用房面积;办公室不得存在“门套门”现象。
67.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6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一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及时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69.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已退职的,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照标准重新配置,不可再享有原职级标准的办公用房;办公用房标识标牌不应出现“原领导”、“老领导”等字样。
七、津补贴和福利发放方面
70.严禁私设“小金库”。
71.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名义违规向干部职工发放现金、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
72.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73.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
74.严禁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干部职工发放津贴补贴。
75.严禁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严禁发放值班费。
76.严禁用公款违规购买赠送年货节礼,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77.严禁违反规定多头报销,公职人员不得既领取餐补又免费用餐。
78.严禁违反规定用公款组织出市异地体检或高价体检。
八、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方面
79.工会费、党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除工会活动、党的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
80.严禁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
81.严禁虚开发票报销。
82.严禁以党员活动、疗休养等为名变相安排公款旅游、宴请或发放钱物。
83.严禁违反规定组团出省疗休养。
84.党员干部在疗休养期间不得进入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得违规参与“酒局”“牌局”,不得在公共场合做出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
九、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方面
85.倡导文明、节俭办事的新风尚,按照从简、节约、廉洁的原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摆阔气、讲排场,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86.严禁利用婚丧嫁娶、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就业入伍、乔迁新居、生日寿诞和工作调动、升职等借机敛财,收受下属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或出现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87.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和范围,不准以任何方式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工作主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
88.参加婚丧喜庆事宜应注意影响,不宜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工作主管范围内的个人和其他与行使职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的邀请。
89.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90.不准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操办,或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91.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十、树立廉洁自律形象方面
92.严禁在任职履新时搞迎来送往,干部调出地和新任职地不得以欢送、欢迎和其他任何名义搞宴请、聚餐。
93.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以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94.严禁党员干部在节日期间违规收送节礼,严禁上下级之间以电子红包形式开展节日问候。
95.党员干部不得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不得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服务。
96.上班时间、工作日午休和公务出差期间一律不准参与打牌、打麻将等活动。
97.工作日午间和事先知晓晚上有工作安排的晚餐一律不准饮酒,24小时值班期间一律不准饮酒。
98.党员干部应时刻注意自己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网络上的形象,不对党和国家的政策妄加评论,不发表有损党员形象的言论,不发布、传播虚假信息。
99.公职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开网店、做微商、开网约车等营利活动。
100.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廉洁齐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