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如果副县长出缺,一般情况下由县长提出副县长人选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投票表决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职。但是如果县长出缺了,副县长人选议案由谁提出比较合适呢?
如果县长出缺,而已有明确的代理县长,可以由代理县长提名副县长人选。因为县长和代理县长,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情况下,都能够代表政府主事。
如果既无县长,又无代理县长,那么由谁提出副县长人选呢?
我们以为由主任会议提出副县长人选议案是允许的。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从这一条款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其前提是议案内容必须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
那么,个别副县长的任免是否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呢?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县长的个别任免;”由此可知,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主任会议提出副县长人选是完全可以的,是有法律依据的。
而且,法律没有规定副县长的任职议案,一定要由县长提出,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了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副县长任职议案。
当然,如果县长不出缺,副县长人选由县长提出较为合适,因为由县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人事任免议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因为我国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县长提出政府组成人员人选议案比较顺理成章,更有利于政令畅通。
另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提交人大常委会议案的主体,那么就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比如,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款规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因此,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应当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提名,而不能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越俎代庖。
(本栏文章均由县人大工作研究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