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府两院”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材料,有的写成“报告”,如《关于ХХХХХХХ工作的情况报告》;有的则写成汇报,如《关于ХХХХХХХ工作的情况汇报》,究竟是“报告”还是“汇报”?应当统一认识,加以规范。
一些同志认为,把送审材料写成“汇报”,是一种对人大常委会的尊重;写成“报告”,则有点“领导作报告”的味道,不够意思。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按照公文处理规定,“报告”是党委、人大、政府的法定文种,而“汇报”不是法定文种,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这样正式的会议上,应当使用法定文种。
而且,“报告”是上行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的询问。”由此可见,把送审材料写成报告,对县人大常委会是尊重的,是把县人大常委会当成上级的,不必担心“不够恭敬”。
也许有人会问,平时我们经常看到领导作报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就向全体代表作《政府工作报告》,温总理是国家领导人,下面的人大代表有的省、市、县的领导,有的是普通群众,都是温总理的“下级”,《政府工作报告》还算是上行文吗?在庄严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代表的是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下面坐着的全国人大代表,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此可见,对于国务院而言,全国人大确实是“上级”,《政府工作报告》仍是一种“上行文”。
因此,“一府两院”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材料,应当写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