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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对各团体会员进行团结引导、服务管理、联系协调、自律维权。向有关方面反映团体会员的情况和要求,承担团体会员需要统筹安排协调的事宜。

  (二)指导所属专委会、研究会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和推动文艺工作者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生活,积极开展各种创作和理论学术活动,交流经验,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对各种优秀创作、发表、展览、展示、培训和其他成果,给予奖励和表彰。

  (三)协同各团体会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发现、扶持和培养文艺人才,不断壮大文艺队伍,注重发展社区文化、村居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和军营文化。

  (四)沟通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同文艺界之间的民主协商渠道,并与政府文化艺术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共同发展全区文化艺术事业。

  (五)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文艺界人士的联系,增进友谊。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

  (六)开展省内外文艺创作、学术交流活动,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当代艺术水平。

  (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全区文学艺术类的社会团体及文学艺术方面的名人、名著的研究性社会团体进行资格审查、指导和监督。

  (八)维护宪法赋予文艺工作者和文艺团体的权益,在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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