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 柯桥区曝光5起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6-09] 浏览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为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维护辖区安全形势稳定,近期,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针对辖区内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对外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柯桥街道章某

2025年05月14日15时26分,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万达广场1-6幢01043室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章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万达广场1-6幢01043室,私拉电线和插座违规给电动车充电。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案例2

-华舍街道程某

2025年02月20日16时22分,程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龙湖原著西苑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罚款人民币伍拾元到贰佰元整,经讨论决定给予程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案例3

-兰亭街道柳某

2025年6月9日,兰亭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亭二路昱晟纺织园区柯桥宏乐经编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柳存在以下问题: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车、电动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车、电动摩托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案例4

-漓渚镇杨

2025年6月6日14时50分,漓渚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杨某在漓渚镇工业园区一厂房的安全出口处停放了一辆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杨限期改正,并作出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

-稽东镇李某

2025年4月21日9时12分,稽东镇办事处执法人员对相来春门店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涉嫌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涉嫌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