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 柯桥区曝光5起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5-19] 浏览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为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维护辖区安全形势稳定,近期,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针对辖区内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对外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福全街道霍某

2025年05月06日14时48分,福全街道办事处应消站执法人员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富强村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霍某存在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案例2

-马鞍街道冯某

2025年04月28日14时22分许,马鞍街道办事处应消站接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金佳物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赵的电动车停放在楼梯间,且未当场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案例3

-马鞍街道许某

202025年04月28日14时19分许,马鞍街道办事处应消站接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金佳物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许的电动车停放在楼梯间,且未当场改正。

当事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马鞍街道应消站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于当场填写了《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办事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绍柯马综执当罚决字〔2025〕第00002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案例4

-钱清街道单某

22025年05月14日15时45分,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万达中心名宅沿街店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单私拉电线和插座违规给电动车充电。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柯桥街道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违法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于当场填写了《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办事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绍柯柯桥综执当罚决字〔2025〕第00001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案例5

-王坛道赵某

2025年5月11日12时22分,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赵在王坛镇会稽山养老院门口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王坛镇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违法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于当场填写了《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人民政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绍柯王执当罚决字〔2025〕第00000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