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 柯桥区曝光5起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4-08] 浏览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为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维护辖区安全形势稳定,近期,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针对辖区内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对外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安昌街道孙某

2025年1月3日14时51分,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东昌社区东昌工业园区绍兴宇昊绣品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孙某在绍兴宇昊绣品有限公司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案例2

-齐贤街道冯某

2025年02月26日13时43分,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迎驾桥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冯某在迎驾桥小区的疏散通道上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案例3

-杨汛桥街道邓某

2025年01月23日09时32分,杨汛桥街道应消站接到消防举报,位于杨汛桥街道紫薇社区的邓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接到举报后杨汛桥街道应消站执法人员火速赶赴现场处置。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案例4

-钱清街道潘某

2025年03月12日15时06分,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顾家荡村级物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潘某在安全出口前停放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案例5

-钱清街道周某

2025年03月28日14时13分,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顾家荡村级物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周某在安全出口前停放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区域停放电动车、电动摩托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