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 柯桥区曝光5起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1-20] 浏览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为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维护辖区安全形势稳定,近期,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针对辖区内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对外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安昌街道程某

2024年11月6日10时56分,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监督查人员对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和村新天洋园区绍兴恒颖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程某在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案例2

-齐贤街道刘某

2024年11月12日09时54分,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迎景苑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在小区一楼的过道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案例3

-福全街道张某

2024年12月11日10时18分,福全街道办事处应消站执法人员在绍兴市柯桥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某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的处罚。



案例4

-马鞍街道赵某

2024年12月3日11时11分许,马鞍街道办事处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马鞍街道柯海社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赵某在柯海社区商铺安全出口处私拉电线对电动车充电,且未当场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案例5

-杨汛桥街道李某

2024年10月29日09时48分,杨汛桥街道应消站接到消防举报,位于杨汛桥街道江桥社区的李某存在违规给电动车充电,接到举报后杨汛桥街道应消站执法人员火速赶赴现场处置。

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