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24] 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现将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全区16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执法范围、委托执法权限

(一)委托执法范围。受委托单位按照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可依法对其行政区域内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执法。

(二)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具体消防委托执法事项详见附件2),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履行下列执法职

1)现场处置权。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按照委托权限范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应移交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办理,涉及临时查封、停产停业的应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执法。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可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定期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3.向受委托组织提供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组织

1.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机关报送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三、委托期限

2024920日起至2026919日,若因上级安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需要终止委托的,应终止委托。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各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和柯桥区消防委托执法事项目录.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