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为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维护辖区安全形势稳定,近期,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针对辖区内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对外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安昌街道卢某
2024年08月16日16时26分,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西扆村某仓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卢某在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钱清街道李某
2024年08月14日14时48分,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顾家荡村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在安全出口前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柯桥街道陈某
2024年04月19日11时59分,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福东花园东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在福东花园私拉电线和插座违规给电动车充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钱清街道凌某
2024年08月08日16时20分,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清风村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凌某在安全出口前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杨讯桥街道陈某
2024年08月08日16时05分,杨汛桥街道应消站接到消防举报,位于杨汛桥街道麒麟村的陈某存在违规给电动车充电,接到举报后杨汛桥街道应消站执法人员火速赶赴现场处置。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