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为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维护辖区安全形势稳定,近期,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针对辖区内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对外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钱清街道骆某 2024年11月05日10时32分,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顾家荡的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骆某在安全出口前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王坛镇蒋某 2024年10月21日10时28分,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集镇店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蒋某在王坛镇舜江路敏敏熟食店门口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杨汛桥街道张某 2024年10月29日09时47分,杨汛桥街道应消站接到消防举报,位于杨汛桥街道江桥社区的张某在违规给电动车充电,接到举报后杨汛桥街道应消站执法人员火速赶赴现场处置。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稽东镇杨某 2024年10月29日08时20分,稽东镇办事处执法人员对杨某的店面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涉嫌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该单位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涉嫌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安昌街道童某 2024年11月6日11时14分,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和村新天洋园区沿街店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童某在沿街店铺安全出口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