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 柯桥区曝光5起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10-14] 浏览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为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维护辖区安全形势稳定,近期,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针对辖区内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对外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湖塘街道林某

22024年10月9日15时23分,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越隆园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林某在园区内违规给电动车充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案例2

-华舍街道周某

2024年08月27日15时15分,周某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金地三期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罚款人民币伍拾元到贰佰元整,经讨论决定给予周某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案例3

-柯岩街道邵某

2024年09月24日16时03分,柯岩街道应消站接到消防举报,位于柯岩街道雄华园区邵灿波存在违规给电动车充电,接到举报后柯岩街道应消站执法人员火速赶赴现场处置。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案例4

-平水镇魏某

2024年9月24日,平水镇办事处执法人员对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剑灶村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魏某存在以下问题: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车、电动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车、电动摩托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案例5

-夏履镇田某

2024年10月14日,夏履镇人民政府处执法人员对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联华村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田某存在以下问题: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车、电动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车、电动摩托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