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云根(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6****5936):
本院受理原告俞吉方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3民初10121号民事判决书、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判决确定:被告你应返还给原告俞吉方投资款2980000元,并支付其中的980000元自2018年1 月1日起,2000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40元,由你负担,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64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14835713,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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