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3****5253):
本院受理田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3民初9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毛建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田秧货款44808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8021元,由被告毛建生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21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被告毛建生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6228580699906328479。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一日
联系人:俞翔、周杉杉 联系电话:0575-85582218、8558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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