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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指南

    • 日期:年月日阅读:次

    人民调解指南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是化解纠纷的非诉讼途径之一。
      一、人民调解的优势
      1. 简便快捷。人民调解组织遍布街道/乡镇、社区/乡村及派驻法院立案庭和人民法庭,纠纷当事人可以就近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程序简便,效率较高。
      2. 成本经济。人民调解调处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3. 以和为本。纠纷的调处和协议的履行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弥补司法裁判在功能上的缺憾和不足。
      二、人民调解的原则
      1.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受理方便
      1. 人民调解受案方式简单,既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
      2. 人民调解受案条件简单,仅要求当事人住址明确或能用电话等方式联系;
      3. 人民调解受案范围广泛,包括婚姻家庭、继承、变更抚养、收养纠纷;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买卖、民间借贷、借用、承揽等一般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拖欠水、电、煤气、电信费纠纷;信用卡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群体纠纷等其他诉前调解方式更有利于化解的纠纷。
      4. 人民调解主持双方调解快捷,处理时间较短。
      四、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1、自觉履行:按协议要求主动完全的履行;
      2、督促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人民调解组织提醒、催促履行;
      3、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可当场要求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当事人在人民调解中享有的权利
      1. 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要求人民调解员回避的权利;
      2. 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3. 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的权利;
      4. 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当事人在人民调解中履行的义务
      1. 按时参加调解,如实陈述纠纷事实和提供证据的义务;
      2. 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的义务;
      3. 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不得激化矛盾的义务;
      4. 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义务;
      5.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在人民调解中应遵守的纪律
      1. 不得随意走动;
      2. 不得有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3. 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4. 对调解室的调解活动有意见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司法局提出;
      5. 对于违反调解室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室。
      八、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中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1. 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2. 不得侮辱当事人;
      3. 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如果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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