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2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col/col1229834653/index.html执行信息/col/col1229834679/index.html执行指南/col/col122983468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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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执行期限的相关规定

    • 日期:年月日阅读: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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