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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贯彻中发〔2010〕16号文件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8-09]来源: 浏览:

我省出台贯彻中发〔201016号文件实施意见

  525,《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颁布。
  我省的《实施意见》,立足实际,凸显特色,对中央文件精神进行细化、具体化,在中央文件的基础上,具有16个方面亮点:

一是提出加强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党委、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促进两个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商联。

二是在优秀建设者评选表彰上,由原来的五大部门联合评选表彰提升到由党委、政府评选表彰。

三是提出要根据工商联工作职能和形势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人员编制力量。

四是明确工商联必要的办公经费和考察调研、教育培训、组织会员活动等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我省文件在中央文件基础上增加了组织会员活动经费这一项内容。

五是明确工商联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六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上,提出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统战部门组织实施、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明确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安排、社会安排和评选表彰要经过综合体系评价。

七是在工商联组织参与外事活动上,提出授予省工商联出国(境)任务申报权限,为工商联因公出国(境)组团提供支持。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在出访、接待国外工商社团和工商界人士时酌情安排工商联负责人和非公有制企业代表参加。

八是在商会建设上,明确授权省工商联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支持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大力发展行业商会,在非公有制经济发达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的行政村(社区)、经济开发区、高新科技园区、规模较大的专业市场建立基层商会。

九是提出政协要充分发挥工商联界别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适当扩大工商联界别的规模。

十是在发挥工商联民主监督职能上,提出推荐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担任特邀监察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人大、政协要经常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开展视察活动,对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进行监督。

十一是在地方工商联换届和领导配备上,明确地方工商联换届和选配主要领导,地方党委应听取上一级统战部、工商联党组的意见。

十二是提出开展非公有制经济课题研究,吸收工商联参加。

十三是明确把工商联纳入当地人才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单位,发挥工商联自办学校在非公有制经济人才教育培训中的作用。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培训,对已作政治安排、社会安排、荣誉安排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每三年分级轮训一次。

十四是提出充分发挥工商联在促进区域经贸交流合作中的积极作用,办好世界浙商大会,打响携手浙商等活动品牌,与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回归工程,推动浙江人经济与浙江经济互动发展。

十五是提出加强对工商联工作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宣传,把工商联工作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宣传纳入工作计划。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要把非公有制经济和工商联工作理论政策纳入教学内容。

十六是明确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工商联工作,把工商联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工商联工作汇报,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工商联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工商联工作,着力解决工商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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