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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总商会维权服务中心花样保护自律公约((试行)
发布日期:[2010-09-03]来源: 浏览:

绍兴县总商会维权服务中心花样保护自律公约(试行)

  (由第一批加入自律组织的印花布协会、临安商会、海宁商会、温岭商会会长参加的行业自律花样保护专题会议讨论通过)

  20107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花样的研发创新,维护会员的著作权益,促进中国轻纺城的提升发展。(本公约所称的花样,是指轻纺面料上的图案。属《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美术作品范畴)

  第二条 发挥商会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作用,探索、规范、发展行业自律、花样保护模式,为中国轻纺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奠定组织基础。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第五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五十四、第五十六条;《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国轻纺城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几点意见》[绍县政办发2008107号)]、《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商会章程、行业特点、商业惯例、市场规则、会员要求,制订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组织

  第四条 绍兴县总商会维权服务中心召集的,由各商()会理事会全权代表参加的行业自律、花样保护专门会议是制订、修改本公约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 县总商会设立维权服务中心领导小组,组长由总商会领导兼任,主管日常工作。副组长由各参加商会会长兼任,分管本商会自律公约的执行、处理各加盟商会之间的重大版权纠纷。

  第六条 总商会维权服务中心下设版权服务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开展会员日常的自律维权工作。主要职责为:

  ()宣传、咨询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公约。

  ()代理作品登记。

  ()注意侵权动向,制止会员之间的侵权行为。

  ()受理会员投诉,及时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调解会员之间的花样版权纠纷。

  ()代理会员花样版权保护诉讼。

  ()配合行政司法部门对花样版权侵权案件的查处。

  ()其他相关的服务。

  第三章 自律义务

  第七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和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

  第八条 努力研发创新,创建自己的品牌。

  第九条 自觉《履行花样保护自律公约》,不侵权、不滥用版权。

  第十条 发现侵权苗头,及时制止,或向主管会长、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支持配合自律组织的调查、取证、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 参与对自律组织办事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并提供建设性的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违反法律和公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主动依靠组织维权,促进商会的和谐。

  第十四条 会员涉嫌侵权时,诚恳地接受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对事实不隐瞒、不推托。需要申诉的,应当在两周内完成。

  第四章 自律措施

  第十五条 禁止会员单位侵害他人著作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权行为。

  (一)剽窃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其作品,擅自制凡烦鍪鄣模?SPAN lang=EN-US>

  (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摄影、制作图片、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

  (五)不履行版权合同,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

  第十六条 会员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后,按下列程序维权: 

  (一)书面形式向版权服务室投诉,必须注明被投诉人的地址、门字号(或者姓名)、花样名称、侵权事实、投诉要求;提供《作品登记证》原件、其他相关的证据。紧急情况(证据即将灭失,以后难以取得)可口头或电话投诉。

  (二)版权服务室应当在接到投诉48小时内,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依法取得有效证据,足以证明侵权的事实。紧急情况随投随办。

  (三)版权服务室召集当事人进一步调查、了解、核实,最大限度地认定侵权的事实、性质和程度。

  (四)会员之间的版权纠纷可自行调解,也可申请版权服务室主持调解。

  1、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或由第三人协商达成协议,处理结案后,应到版权服务室制作《调解协议》存档。

  2、双方当事人申请版权服务室调解的,版权服务室书面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的时间、地点。双方必须准时出席,当事人不能参加的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并出具委托书或申请延期。本人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申请延期的视为不愿或放弃调解。

  (五)对个别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侵权案件,根据权利人的要求移送行政查处,同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剽窃(改版)的纠纷,先由版权服务室会同三位以上副会长认定。有异议的,送请行政或权威机关鉴定。

  第十八条 会员著作权益受到自律组织以外的侵犯,可自行或全权委托版权服务室主张权利。

  第十九条 发生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必须做到:

  (一)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复制工具。

  (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保证不再侵权盗版。

  (三)复制品以低于成本价交权利方销售或在约定时限内处理完毕(权利方同意侵权方销售的除外)。

  第二十条 赔偿办法:

  (一)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自己实际损失的,按照权利方实际减少销售量×权利方的单位(米)利润计算;

  (二)权利方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确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的销售量的,按侵权人的销售量×权利人的单位利润计算;

  (三)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赔偿数额依据品种、季节、情节、性质等因素,由双方约定。

  (四)权利人为了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侦查、调查、交通、住宿等。

  费用计算标准按区域暂定为:轻纺城内1000元, 绍兴市区2000元,绍兴市以外视情况决定。

  (五)以上各款合并计算,确定赔偿额。经调解协商,侵权人愿意赔偿、权利人同意接受的,由调解人制订《著作权纠纷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调解人签字存档。

  (六)赔偿金当场一次付清(权利人同意不当场付清的除外)。

  (七)第一次调解失败,经双方同意,可在一周内组织第二次调解,或申请主管会长调解,调解不超过两次。调解失败,权利人可自行或全权委托版权服务室进入司法程序。

  第五章 违约和制约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

  (一)经行政机关认定的虚假登记。

  (二)违反本公约第十五条(一)(五)款,构成侵权事实的。

  第二十二条 制约措施:对于少数屡教不改(一年内有三次或三次以上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损害商会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提请所在商会按章处理,并通报各商会。

  第二十三条 妨碍为权利人调查取证,经劝阻不听,引起后果的,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由商会给予除名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依法维权,采用非正当手段引起纠纷,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对行业自律工作有权随时监督检查,对版权服务室的取证、调查、调解的合法、公正、有效、工作效率、办案力度、公证度作出评估,并通报全体会员。 

  第二十六条 版权服务室每月底向领导小组汇报本月的工作情况,重点汇报作品登记、侵权案件、市场动态、会员合理要求和建议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从201091日开始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绍兴县总商会维权服务中心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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