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困难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实施住院救助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06-10] 浏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解决我县困难重症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经费,使急需住院治疗的困难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及时得到治疗,现根据《2009年度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绍县政发〔2008〕36号)、《关于印发2009年度绍兴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08〕16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的补助意见》(绍县政办发〔2008〕90号)文件精神,对困难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实施住院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院救助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的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中的躁狂症和双相障碍)为免费住院救助对象:

1、本县常住户口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病人;

2、持有精神专科医院评定、县残联核发为精神残疾《残疾人证》的病人;

3、已纳入我县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范围的病人;

4、经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危险等级在3级及以上的病人;

5、参加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绍兴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病人。

二、住院救助标准及经费列支渠道

1、符合免费住院救助条件的重症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时间在3个月之内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医院在患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扣除可报销部分,其余个人自负部分由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予以救助。

2、对住院时间超过3个月所产生的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事办申请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按有关政策执行,

三、住院救助原则和程序

1、住院救助实行先申请、后救助的原则。

2、符合免费住院救助对象,由其监护人向当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县困难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免费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镇(街道)残联会同镇(街道)精防办对病人病情、家庭状况、报送资料进行初审、核实,经审核符合免费住院救助条件的,由县精卫办复审合格后签署治疗建议,报县残联确认后,县精卫办联系定点医院,落实病人进行住院治疗。

3、对符合免费救助条件对象,因突发肇事肇祸被送入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其监护人应在15日内补办以上申请审批手续。

4、重症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救助费用由县精卫办负责在批准救助额度内与定点医院统一结算,原则上一年一次。县财政局根据县残联、县精卫办确认资料和县精卫办与定点医院的结算凭证核拨所需经费。

5、重症精神疾病患者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其监护人应及时将其接回家,转在社区实施免费服药治疗,否则其后续住院治疗各项费用自理;无监护人的病人由所在镇(街道)及村(居委会)负责接回。

四、报送资料

1、《绍兴县困难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免费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

2、县残联核发的精神残疾《残疾人证》复印件;

3、病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4、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原件。

五、相关机构

1、我县重症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定点医院为绍兴市第七医院和绍兴市安康医院。

2、绍兴县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精神卫生办公室(县精卫办)设在绍兴县疾控中心内。

六、住院救助资料统一由县精卫办保存备案。

七、本实施意见由县残联会同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绍县残字〔2006〕2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

绍兴县残疾人联合会

 绍 兴 县 卫 生 局

绍 兴 县 财 政 局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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