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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1条”
发布日期:[2008-09-02]来源: 浏览:

    2005年3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通知涉及行政许可、农民、下岗人员、大学毕业生、港澳居民等各类人员创业、农村经济、第三产业等方面的登记、年检、服务、行政执法等共21条。

   

        通知要求所属系统在改革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放宽市场准入,根据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允许个体私营企业自主选择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允许个体私营企业自主选择。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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